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7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黃柏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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