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孔貞元
被 告 林秋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