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陳韋儒 被告 林保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壢交簡字第1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張英尉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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