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3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原名 許嵩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鳳山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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