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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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永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戴發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其送達處所不明,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23樓,然經本院函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函覆稱,經詢問管理員及鄰居,皆表示債務人已搬離此處等語。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