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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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ㄧ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志祥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108年7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