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張惠雯 上列聲請人與 胡文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違約金未載明請求期限,僅載明"逾期在六個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惟貸款契約內載明,"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應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對債務人胡文成催告證明文件及回執正反面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