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楊文書 非訟代理人 薛國棟 律師相對人 胡海音 相對人 胡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胡海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透支包括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6年1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胡海音於105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06年1月20日止,到期即如數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付,並按月計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還清。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償還,且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胡潛(權利範圍各2分之1),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682│151.55│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2│臺南市北區長│臺南市北│2層樓房│34│34│69│平│全部│││21│榮路五段2○○○區○○段│加強磚造│.8│.8│.7│方│││││號│682地號││8│8│6│公│││││││││││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