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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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正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正煌於民國110年2月2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大連一街之住處(詳細地址詳卷)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書誤載為毛重0.99公克,應予更正如附表數量欄所示)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379號處分書(見毒偵字第1143號卷第221-223頁、第231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桃園市○○○○○○鎮○○○○○○○○○○○○○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字第1143號卷第103、145頁)在卷可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含袋毛重0.9726公克,淨重0.806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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