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864號債權人雲林縣鹿寮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吳萬生 債務人 鄧青荃 即 鄧氏 垂妝
一、債務人鄧青荃即鄧氏垂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3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傅文泉 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10月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債務人傅文泉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