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 蕭彩紅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被告 李佳杰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陳志峯 律師複代理人 鄭哲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12行)關於「1425、14
26、1426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425、1426、1427地號」。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項(第23行)關於「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項(第24行)關於「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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