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 林麗珠 原告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陸仟伍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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