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伯胤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貳拾萬壹仟參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百元外,尚應補繳伍萬貳仟零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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