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債權人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水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瓊文 即祥廷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7年1月10日。如係107年1月10日,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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