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豪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8號確定判決關於張文豪之緩刑宣告,撤銷之。
理由
一、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第7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文豪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民國106年10月2日確定,其緩刑期間自106年10月2日起至108年10月1日止。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07年9月14日,竟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7年11月17日確定。以上犯罪紀錄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法官審酌受刑人於前案已受緩刑之寬典,理應於緩刑期間內謹慎行事,避免再次犯法,卻又涉犯公共危險罪,影響公共安全匪淺,不顧政府已致力宣導多年防範,顯見法治觀念尚嫌薄弱,欠缺自律能力,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原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