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76號聲請人 吳宜霓 新北市○○區○○路○段00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立婕 律師相對人 唐財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以釋明。而依其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事實,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國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