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歐憲昌林淑瑩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股票107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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