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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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股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2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四││1│1000│││1│││││││├─┼───────────────┼──────────────┼────┼───┼────┼───┤│00│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六││1│1000│││2│││││││├─┼───────────────┼──────────────┼────┼───┼────┼───┤│00│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八││1│1000│││3│││││││├─┼───────────────┼──────────────┼────┼───┼────┼───┤│00│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1│1000│││4│││││││├─┼───────────────┼──────────────┼────┼───┼────┼───┤│00│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一││1│1000│││5│││││││├─┼───────────────┼──────────────┼────┼───┼────┼───┤│00│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三││1│1000│││6│││││││├─┼───────────────┼──────────────┼────┼───┼────┼───┤│00│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五││1│1000│││7│││││││├─┼───────────────┼──────────────┼────┼───┼────┼───┤│00│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七││1│1000│││8│││││││├─┼───────────────┼──────────────┼────┼───┼────┼───┤│00│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九││1│1000│││9│││││││├─┼───────────────┼──────────────┼────┼───┼────┼───┤│01│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1│1000│││0│││││││├─┼───────────────┼──────────────┼────┼───┼────┼───┤│01│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1│1000│││1│││││││├─┼───────────────┼──────────────┼────┼───┼────┼───┤│01│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一││1│1000│││2│││││││├─┼───────────────┼──────────────┼────┼───┼────┼───┤│01│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五││1│1000│││3│││││││├─┼───────────────┼──────────────┼────┼───┼────┼───┤│01│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七││1│1000│││4│││││││├─┼───────────────┼──────────────┼────┼───┼────┼───┤│01│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九││1│1000│││5│││││││├─┼───────────────┼──────────────┼────┼───┼────┼───┤│01│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四││1│785│││6│││││││├─┼───────────────┼──────────────┼────┼───┼────┼───┤│01│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六││1│789│││7│││││││├─┼───────────────┼──────────────┼────┼───┼────┼───┤│01│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五││1│499│││8│││││││└─┴───────────────┴──────────────┴────┴───┴────┴───┘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龍明珠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