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689號債權人鎮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慶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第三項至第五項,係請求一般給付或連帶給付。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第三項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