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581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陳郎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張陳郎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張陳郎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