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1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景鴻 反訴原告 吳宜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王茂丞 反訴被告 王健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稱溢收,係專指訴訟費用之部分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就本訴原告王茂丞與被告王景鴻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9,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原告已於111年11月9日依原裁定繳納,並於同年月15日就原裁定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1月5日以112年度抗字第494號民事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979,700元。是本件訴訟之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8,97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902元。原告已繳納108,800元,溢繳18,898元(計算式:108,800元-89,902元=18,898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