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孫榮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毓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