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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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王繹勛 債務人 陳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72,026元│100年3月23日起│16.8%│暨自100年3月23日起至││││至104年8月31日││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止││幣2,000元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2│96,948元│100年3月23日起│14.25%│暨自100年3月23日至清││││至至清償日止││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13,861元│100年3月23日起│20%│暨自100年3月23日起至││││至104年8月31日││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止││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4│4,216元│100年3月23日起│20%│暨自100年3月23日起至││││至104年8月31日││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止││幣150元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