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52號上訴人 蔡素秋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宗釗 律師
趙莉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秋江 、 廖萬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叁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