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658號聲請人 陳柏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旭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票號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號0000000之本票未載到期日,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提示日應自108年2月25日以後起算,聲請人於11
0年3月22日陳報利息自107年8月8日起算為有誤,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