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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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087號聲請人 張楊阿敏
陳楊秀鳳
楊禧秋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 楊材協楊倪數 之除戶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 楊禧雄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並註明出生年月日、存歿。被繼承人楊禧雄如無子嗣,亦請註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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