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以及其中新台幣
伍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8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現金卡小額信用貸款,並
約定延滯期間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嗣中華商銀在95年
8月28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以公告代通知,詎
被告未依約給付,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
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等件為
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據債權讓與、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