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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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 蘇靜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蘇莞珍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蘇靜茹土地銀行中和分行111年9月30日2,000,000元SCAA221599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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