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奕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96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耳環壹對、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之LV化妝包壹個、LV側背包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1年度偵字第29634號被告余奕玢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耳環1對、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之LV化妝包1個、LV側背包1個(詳如111年度白保字第118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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