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213號聲請人 吳亭儀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是如若繼承人已依規定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或其本身復又為陳報,且所陳報之遺產項目未超出前案遺產清冊範圍者,即屬重複陳報,而無重複聲請之必要,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 吳德隆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遺產清冊。惟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已於111年7月22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111年度司繼26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復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遺產項目,亦無新增者。既如上述,聲請人已陳報遺產清冊,自無再為陳報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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