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晉偉具保人張佩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佩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張晉偉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張佩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劉惠娟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