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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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26號原告 李慧珍 被告 翁麗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即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5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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