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33號聲請人 翁克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翁挺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04│├──┼─────────────┼──────┼───┼──┤│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15│├──┼─────────────┼──────┼───┼──┤│003│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