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59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子○○被告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丁○○被告景萌企業有限公司
之8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20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全利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和順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勝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辛○○被告癸○○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中關於「肆佰肆拾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0000000元」記載,應更正為「肆佰肆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0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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