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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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5號(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保外就醫
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1年11月5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偵查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6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0年1月4日修正、同年月10日公布施行、同年月00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富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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