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微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再微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微字第10號再審原告 龔佑洋 再審被告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8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再審原告前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解怡蕙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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