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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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月股)失蹤人林昌盛失蹤前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昌盛(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4年4月19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昌盛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昌盛於民國77年4月19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失蹤人林昌盛於77年4月19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107年
4月24日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06年5月22日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戶籍資料、戶籍謄本、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106年9月1日函暨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特別案件申請書、委託書、訪談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6年6月1日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106年5月18日函、內政部移民署106年5月17日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5月17日函、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為憑,復有勞保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為憑,復有勞保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為證,而失蹤人經本院於107年5月9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107年5月10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59條規定確定死亡之時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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