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7號債權人 徐金蓮 債務人 陳林美華 債務人 陳善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各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肆仟壹佰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等2人於民國87年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908,200元,並約定88年1月份起分2年攤還,每月至少還款5萬元,有約定書為證,惟迄今均未償還,是請求債務人等應清償該借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按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法第271條定有明文。
經查,由債權人所提出之約定書記載內容觀之,債權人與債務人等2人間並無另約定本件借款債務之分擔比例,且經本院函詢債權人,債權人亦表明兩造間確無約定還款分攤比例,又本件並無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是本件借款債務應由債務人等2人平均分擔之,即債務人各應給付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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