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萬代鋼鐵五│渣打國際商業│97年8月31日│115,144元│AA0000000││││金企業有限│銀行新興分行│││││││公司 林明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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