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9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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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5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59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本院前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有抵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大法官為解釋,經於民國96年8月28日裁定命於大法官為解釋以前停止審判。
二、茲查明大法官就該條例是否違憲已為解釋,有司法院新聞稿及釋字第646號解釋文附卷可稽,其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