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