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債務人甲○
乙○○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以上債務人因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正本本,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97年6月7日寄存於債務人甲○住所地之台南市安中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法應於同年月17日生送達之效力;另本件支付命令正本係於97年6月13日合法送達予異議人乙○○,亦有送達回證可資佐憑,本件債務人二人之提出異議,則為民國97年7月31日,有本院收狀章可稽,其顯逾法定期間。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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