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債權人 賴妙慧

債務人 曹郁煒曹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10,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79號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4年4月10日

305,400元

114年4月11日

UA0000000

002

114年4月24日

212,000元

114年4月25日

UA0000000

003

114年4月29日

188,500元

114年4月30日

UA0000000

004

114年4月1日

397,600元

114年4月2日

UA0000000

005

114年5月4日

308,800元

114年5月6日

UA0000000

006

114年5月13日

486,000元

114年5月14日

UA0000000

007

114年5月15日

412,200元

114年5月16日

U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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