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債權人 賴妙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10,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79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4年4月10日
305,400元
114年4月11日
UA0000000
002
114年4月24日
212,000元
114年4月25日
UA0000000
003
114年4月29日
188,500元
114年4月30日
UA0000000
004
114年4月1日
397,600元
114年4月2日
UA0000000
005
114年5月4日
308,800元
114年5月6日
UA0000000
006
114年5月13日
486,000元
114年5月14日
UA0000000
007
114年5月15日
412,200元
114年5月16日
U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