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5號
原告 吳錫祥
訴訟代理人 李幸娟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首都花園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應由劉武雄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 林婉萍 ,嗣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變更為劉武雄,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劉武雄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