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497號聲請人謝○翎相對人謝○婕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國銘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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