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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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平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平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平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之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4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