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清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張清溪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張清溪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雖各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1年之保安處分,然保安處分並非刑罰,故刑法之數罪併罰之觀念,於保安處分並非當然有其適用,且刑法第51條對於宣告多數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故遇有數罪併罰經宣告多數保安處分之情形,自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執行之,而無比照刑法第51條規定,另行定應執行之保安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3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上開保安處分部分,並非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亦併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附表:受刑人張清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並應於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年。│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犯罪日期│107年10月30日│107年9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457號│年度偵字第332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172號│108年度易字第87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5日│108年10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172號│108年度易字第87號││├────┼───────────┼───────────┤││判決│108年10月15日│108年11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第15043號│16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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