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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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98號原告協誠通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太山 訴訟代理人 黃柏昇 被告 林嘉陽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開庭前具狀對下列事項表示意見:㈠原告與被告於雇傭關係成立當時有否訂立勞動契約?如有,
請提出契約;如無,雙方於雇傭契約成立當時對於薪資、獎金、加班等如何約定?約定之內容?㈡本件事故發生後,被告有無申請職業災害相關之勞保給付?
又被告主張99年11月2日至100年3月20日間之職災工資補償,除已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外,有否其他證據資料足資證明被告於該期間內確實在醫療中不能工作?㈢原告主張運輸業之加班(超時工作)應係包含在業績獎金內
,該行業有計算加班費之困難,有否證據提出?㈣原告應陳報證人 杜進福 之送達處所,以供本院傳喚。
㈤原告除原證四所提出之資料外,有無給付愛樂跑公司等之款
項資料(如損失物品清單、簽收資料、給付款項之收據等)?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