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26號原告 游清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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