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昱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昱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昱旻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5、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10年4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1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及附表編號6所定有期徒刑1年10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附表:受刑人林昱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廢棄物清理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1.06.06101.04.19起至101.04.28為警查獲止104.11.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739號、第10377號、第13578號、第15144號、第16632號至第16640號、第17360號、第17850號、第17871號至17873號、第18512號、第19827號、第19538號、102年度偵字第5729號、第2151號、第10813號、第1649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739號、第10377號、第13578號、第15144號、第16632號至第16640號、第17360號、第17850號、第17871號至17873號、第18512號、第19827號、第19538號、102年度偵字第5729號、第2151號、第10813號、第1649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8975、29572、29573號、105年度偵字第3104、31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19、5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19、5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1號判決日期105.06.20105.06.20107.07.09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19、5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6.20107.05.31107.07.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編號456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4.09.12104.11.24-104.11.25101.6.22-101.08.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640、20091、21067、24481、25764、3053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640、20091、21067、24481、25764、3053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169、18530、22293、26010、26773號,102年度偵字第2151、10813、14910、16491、16821、17063、17103、17472、18518、18520、18521、18737、18739、18742、19181、19362、197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判決日期107.11.08107.11.08109.07.21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07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7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1.08108.10.24110.03.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